案件打击流程方案
项目组织
网络安全渗透组
-
警方正规授权
-
技术人员拿权
- 网站
- pc端、移动端
-
技术人员括线
- Tg
- 桌面文件
数据分析组
-
数据清洗
- 渗透数据
- 调单数据
- Pc、Tg数据
-
数据分析
-
研判分析
-
结论支撑
资金分析组
-
资金链路分析
-
资金流向穿透
-
研判证据支撑
电子数据鉴定组
- 远程勘验
- 数据取证
- 数据固证
- 司法鉴定
司法审计组
- 资金审计
- 逻辑复验
- 证据支撑
- 审计报告
流程介绍
项目流程
- [ ] 情报获取:通过数据获取情报,对目标进行研判,确定犯罪模式和目标
- [ ] 情报核实:注册用户,通过客服等渠道获取对方账号,进行资分析
- [ ] 数据获取:通过远程控制平台无感获取目标平台线索数据,精准验证
- [ ] 远程勘探:对网站进行定性,对获取数据过程和提取留证
- [ ] 数据恢复:将攻防获取的大数据,迅速进行恢复,并入库
- [ ] 检法沟通:组织分析,审计,鉴定和检法,确定证据方向和重点人员
- [ ] 资金分析:对目标平台涉案金融工具和资金交易链条分析
- [ ] 团伙分析:对目标平台犯罪组织结构分析和关键人员身份扩线
- [ ] 战法分享:熟练掌握类罪司法解释,为扩大战果作为依据
- [ ] 收网抓捕:帮助客户在收网抓捕时固定嫌疑团伙个人公司数据
- [ ] 辅助审讯:对审讯人的资金数据进行梳理,辅助审讯
- [ ] 审计鉴定:运用专业方法对各类证据内容与状况认定,形成证据固化
- [ ] 数据鉴定:对犯罪模式、层级、数据库进行恢复和鉴定
- [ ] 侦结移送:案件卷宗移送检查机关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补充侦查
- [ ] 法院判决:法院宣判后,将资金划拨返还给相关单位,用于软硬建设
需求沟通
- 立案标准
- 是否经侦立案 使用资金查控平台调单
- 警力配合情况
- 线上冻结 线下冻结情况
- 检法认定需求
项目人员职责
- 乙方团队:
- 领导:乙方监督负责人、决策、支持
- 负责项目的总体工作任务的制定、监督、汇报、总结和协调
- 负责按项目计划节点配合促进甲方调单效率,并进行数据的统计归档工作
- 负责对查控调单数据进行清洗,处理和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 负责对相关对象主体根据计划节点配合甲方促进对象的侦察工作
- 负责对案件案情的梳理相关材料的整合,相关法律寻求当地甲方解释等固证意见方面工作
- 甲方团队:
- 领导:甲方负责人,决策、支持
- 负责项目的总体进程规划,监督、决策、支持
-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资源协同和对接工作
- 调单专员:按计划节点,对相应的对象及银行卡进行调单流程,直到反馈相应的数据记录
- 侦查协助:网安技术侦查专员
- 办案民警:配合协助其他的调证、远勘、落网抓捕等事务 沟通机制
项目沟通机制
- 建立沟通机制是保证项目合理推进及项目成功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 根据项目计划,在项目各节点进行相应的决策会议,会议主要由领导和各位责任人参与,各沟通节点如下:
- 项目启动:形成开个报告(包括开始启动时间,相应的责任人的确定,时间节点的确定)
- 调单会议:形成调单汇总清单,调单明细清单;确定调单责任人、时间等
- 冻结会议:根据案情分析报告,形成冻结清单及统计数据,确定冻结责任人,时间等
- 抓捕会议:对抓捕对象进行数据统计,确定行动方案(注:细节由当地公安和检察院、法院等内部沟通)
- 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会:根据案情,由政府组织协调会,沟通认定的金额
司法解释
帮信罪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情节严重: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赌博
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情节严重: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共同犯罪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情节严重: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 5倍以上
-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 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 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 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 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 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 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 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 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 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 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 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开设赌场
判刑
-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
-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跨境赌博
开设赌场
以盈利为目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 以“开设赌场"论处
-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 博的
网赌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实施跨境赌博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 组织、胁迫、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 组织、招揽、雇佣未成年人参与实施跨境赌博犯罪的
- 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因赌博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多个国家、地区赌博的
- 因赌博、开设赌场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曾被行政处罚的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量刑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
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 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指的是: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